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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加班”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2024-11-28 来源:看我美食网
第1种观点: 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违法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需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需支付赔偿金。因此,义务加班合同没有约束力。法律分析“义务加班”合同,有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条款已构成违法,因为它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拓展延伸“劳动法对义务加班合同的约束与限制”根据劳动法,义务加班合同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但也受到一些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能强制员工加班,而是应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义务加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最低工时、休息时间和加班补偿等法定要求。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时间的上限和加班补偿的标准,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义务加班合同的约束力需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结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放弃加班报酬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它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并对加班时间和补偿标准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义务加班合同的约束力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上写无偿加班无效。无偿加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中约定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合同签订时该条款就无效。凡是加班者,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加班费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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